我在美国最高法院见证了“内幕交易”案的一段传奇

2017-0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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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0月5日,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2016-2017年度对塞尔曼诉美利坚合众国(Salman v. UnitedStates)一案的审理,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德克斯诉证监会(Dirks v. SEC)之后再一次审视股票内部交易。

很多朋友可能很难想象,在美国这样一个金融市场运作已有数世纪,法制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里,什么是“内幕交易”这个问题却仍是一笔糊涂账。
美国是习惯法(Common Law)的国家,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有约束力。而问题根源就在于,美国成文法对“内幕交易”压根就没明确的定义,勉强能搭上关系的就是1934年证券法(Securities Exchange Act 1934)里的10(b)条款,规定禁止操纵性(manipulative)和欺诈性(deceptive)的行为。但是,根据这些相对含糊的语言如何禁止相对具体的内幕交易呢?这就要依靠判例法,而最高法院给出的控制性的判例法来自于1983年由大法官小刘易斯·鲍威尔(Lewis Powell Jr.)撰写的德克斯诉证监会。
这个三十三年前的案子是个什么情况呢?雷蒙德 德克斯是一个券商分析员,他得知一家金融公司虚夸自己的资产价值,经过调查发现确有证据,他于是广而告之自己的客户,一些人卖出了股票,他也联系了《华尔街日报》,但后者拒绝报道。尽管可能存在其他因素,德克斯满大街地抨击该公司财务作假显然产生了一定效果,该公司股票从二十六美元一股跌到十五美元一股。这时,纽约证交所暂停了交易,众多监管部门从加州的保监会和美国证监会都如梦方醒般开始调查。
很快,美国证监会就对这家公司提起了诉讼,当大家觉得德克斯可以扬眉吐气了的时候,美国证监会同时也对他提起了诉讼,认为他涉嫌操纵股票。德克斯当然不服气,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,大法官Lewis Powell主笔了6:3的多数意见书。他在这个里程碑式的判例中指出,认定是否是内幕交易的标准在于泄露内幕交易的人(Tipper)是否从得到内幕交易的人(Tippee)得到“个人利益”(Personal Benefit)。
也就是说,有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“个人利益”传递是判定有无内幕交易的关键。那么问题来了,“个人利益”的定义是啥?一定要是经济利益么?如果为了增进友谊,拉关系之类的无形的好处算不算?
在这个问题上,最高法院沉默了整整三十年。直到三十一年之后的2014年,一个重量级的内幕交易案终于抵达了大法官们的案头,这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诉纽曼(United States v. Newman)。
其实大家按照常理推想就可以知道,按着鲍威尔大法官的思路来证明有“个人利益输送”在实际中往往会有两个困难。第一是华尔街的小道消息链条往往特别长,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和拿内幕信息获利的人处于链条的两端,往往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,如果两个人连认识都不认识,何谈“个人利益输送”呢?第二是华尔街拥有内幕消息的人往往数以百计,很难保证没个大嘴巴和亲戚朋友炫耀自己知道些内幕消息,这些人为数众多,亲戚朋友以此获利之后往往也不会告诉泄露信息的人,更不要说分钱了,如果没有经济利益输送,这构成内幕交易么?
纽曼触及了第一个问题。
说起来,纽曼一案是典型的华尔街信息链击鼓传花,案子涉及高科技公司德尔(Dell)和英伟达(NVIDA)的股票,事情大概是这样的:
德尔投资者关系部门的罗伯特·雷(Rob Ray)把一个非公开信息告诉了Neuberger Berman的分析员桑迪·戈雅(Sandy Goyal),桑迪转身告诉了对冲基金Diamondback的分析员杰西·托尔托拉(Jesse Tortora),杰西则告诉了他的老板纽曼。
英伟达的情况也类似,英伟达财务部门的崔克里斯(Chris Choi)把公司内幕消息告诉了同一个教堂的教友林亨(Hyung Lim),亨告诉了基金公司Whittier Trust的郭丹尼(Danny Kuo),丹尼则干脆在一个股票分析员的群里广而告之,杰西在这个群里得知了内幕消息就立刻告诉他的老板纽曼。
也就是说,纽曼在这里得到了第三手或者第四手的信息,他甚至不认识最初泄露内部信息的人,这也算是“内幕交易”么?
权势极大的纽约南区的美国联邦检察官普利特·巴拉拉(Preet Bharara)说,算!这几年,巴拉拉联邦检察官是华尔街上闻之变色的人物,纽曼撞到他枪口下算是倒霉,不但被起诉,而且被联邦地区法院定罪。